依发〔2010〕11号
依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依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56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哈发[2010]4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规范程序、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机构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严控机构编制,认真做好机构组建、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划转和部门“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坚持上下衔接、左右平衡、突出特点的原则。
3、坚持清理和规范设置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总体稳定与个别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政府应该管理的管好、管到位。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增强服务意识,让群众满意。
(二)理顺职责关系
合理划分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的事权关系,逐步解决乡(镇)责权不清晰、事务压力过大等问题。全面梳理和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解决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问题。对管理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坚持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责任。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部门相应承担的责任,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做好职责调整划转工作。中央和省、市下放、转移的职责要主动衔接,部门间调整、划转的职责要及时到位,下放给乡(镇)的职责要及时取消并做好衔接安排,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档。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严格执行我市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规定整合归并的机构,要在此次改革中一步调整到位。暂时不能一步到位的,也要统一制订“三定”规定,统一配备领导班子,制订整合目标和方法、步骤。明确为两个部门合署的,内部设立一个党组织和一套综合股(室),对外以各自名义开展业务工作。挂牌子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依托机构负责人兼职挂牌子机构负责人。不再保留的机构按照规定撤销,不能再以该机构名义处理事务,机构的印信同时废止。行政职责剥离后的事业单位,要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思路,先明确归属,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并将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措施报市编委办备案。
改革后,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详见附表),具体进行如下调整:
1、组建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县发展改革局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和商务贸易管理职责,县中小企业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县地震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县中小企业局牌子、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县地震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设专门内设机构负责地震工作。
2、组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独立设置,列县委机构序列,现行领导体制不变。
3、将县物价监督检查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发展改革局(县物价局)。不再保留县物价局牌子和县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县发展改革局挂县物价监督管理局牌子。
4、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5、将县文化体育局由在县教育局挂牌子,调整为独立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
6、将县发展改革局的粮食流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挂县商务粮食局牌子。
7、将县建设局更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将县交通局更名为县交通运输局
9、将县农业委员会更名为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挂县畜牧兽医局牌子。
10、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在县政府办公室挂牌子,调整为独立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1、县政府办公室挂县法制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12、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财政局。不再保留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3、将哈尔滨市依兰县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牌子由县中小企业局改挂在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14、作为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县行政执法局要继续深入探索,总结经验,原工作体制暂维持不变。
15、将县招商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文化体育局;县旅游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16、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17、加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整合力度,调整理顺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外,其他事业单位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机关,并按事业单位规范名称,一律不再称局。今后除依法按规定的程序批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以上涉及委托执法事宜,具体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确定。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县与乡(镇)政府的事权、财权,增强县、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理顺县政府工作部门与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深化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保持乡(镇)机构稳定,把改革重点放在理顺职责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上,为服务“三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已核定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微机网络化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
三、“三定”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规定制订工作,是组织实施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核心环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新设立及保留的机构,都要重新制定“三定”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此次改革虽然没有明确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要求,但不等于不精简。特别是机构整合部门,要对相同或相近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进行合并。工作中兼顾精简与稳定的关系,保证“三定”工作既坚持适度从紧,又确保机关秩序相对稳定。
(一)职责调整
即明确界定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下放和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即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地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确定,要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层级职责作对应明确和承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但我县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责,要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处理。职责界定还要注意把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部门职责区分开,防止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责通过部门“三定”合法化。
(三)内设机构
即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市编委对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实行宏观控制,按照编制与内设机构比例要求,提出内设机构控制数额,由县编委在各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总数,内设机构原则不设置合署及挂牌子机构,任务单一或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称股(室),为股级,优化部门内设机构结构,精干设置综合股(室),加强业务股(室),人员编制低于2人(不含2人)的不单独设置。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设置及编制,机关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即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执行省编委关于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配备的规定,在政府部门领导职数总限额不突破前提下,可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量适当配备。其中,15名编制以下的部门领导职数可配备1正1副,15名以上的部门可配备1正2副,人员编制较多且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可增加一名副职。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配置从实际出发,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在4名以上的,可核定1名副职。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要切实采取措施,在省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人员超编问题。
(五)其他事项
即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牵头、配合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直属(派出)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其他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六)附则
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和监督检查事宜。
四、关于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承担行政职责事业单位调整划转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一)人员编制的调整与安排
机构或职责调整、整合的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调整安排人员编制。合并部门的行政编制要进行必要的精简,收回的人员编制全县调剂使用。职责弱化的部门根据现行职责重新核定编制,精简的人员编制调剂到职责加强部门。机构调整变动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作相应安排,安排有困难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调整过渡,逐步消化到规定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出现超配问题的,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逐步调整解决,在超配消化工作未完成前,部门内部不得提拔新的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要随职责调整明确管理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人员及编制调整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中小企业局人员及编制调整到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二)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公文资料等处置与管理
机构变动部门要在认真清理、登记财物的基础上,首先做好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清偿审计工作,然后随机构、职责调整划转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及公文、档案资料与印信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县政府机构改革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机构调整到位、领导班子到位、职责任务到位、“三定”规定落实到位。机构改革工作任务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动员部署阶段
部署安排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动员,抓紧制订工作方案,为机构改革奠定思想和工作基础。
(二)拟订方案阶段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拟订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附带“三定”规定(草案)说明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县编委办。
(三)审核报批阶段
县编委办要按程序积极协调、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及时上报县编委审批。
(四)组织实施阶段
“三定”规定批复后,各县政府工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任务,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检查验收阶段
“三定”规定实施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编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县编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副县长负责具体指导分管战线的机构改革调整工作。成员由组织部、县档案局、政府办、人事局、编委办、审计局、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委保密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门办公室负责推进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机构改革推进办公室
由县编委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机构改革统筹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文件、政策,指导和审核部门“三定”规定,沟通协调整合部门交接等工作。
(二)办公用房和资产协调办公室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档案局、县委保密办等部门,负责有关办公用房、车辆、固定资产、设备装备、财务经费、业务档案、保密、印鉴等相关审计、划转及交接协调工作。
(三)人员交接协调办公室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负责调整合并部门的人员划转、人事档案交接、人员身份认定和信访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纪律监察办公室
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直属机关工委等部门,负责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工作纪律监督、行政效能监察和机关秩序稳定等相关工作。
七、有关要求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次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调整和变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坚持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涉及改革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本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承担行政职责事业单位调整划转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依托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群团和社团组织,可以暂时维持现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四)乡(镇)政府机构不在此次改革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承担规划监管职责,具体工作可由乡(镇)行政办(社会事务办)负责。
(五)开发区不列入改革范围。
(六)县公安局、司法局内设机构暂维持现状,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