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发〔
2010
〕
1
号
中共依兰县委
依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
地下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依兰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不断强化对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管理和确保地上地下文物的安全,使人类祖先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依兰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黑龙江省首批命名的
“
五大历史文化名城
”
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
196
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
7
处,县级文保单位
12
处,新发
111
处,这些文物是依兰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依兰、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
“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
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
、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
、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
、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
20
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
、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
、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
、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
、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
、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
、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命名依兰县第三批一、二类保护性建筑
1
、一类保护性建筑(
1
个)
清代老商阜旧址
2
、二类保护性建筑(
16
个)
关岳街光跃巷
60
号
乾德街联合巷
3
号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