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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通知 |
| 作者: 出处:政府办 发布:2008-08-18 10:58:40 点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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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二)缴纳比例。已建工会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工会经费,并按比例回拔;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工会筹备金,不予回拔工会经费。
三、征收管理
(一)县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县地税局按县总工会下达的征收计划足额征收、及时解缴。
(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工会规定的征期征收,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 1—10 日前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县地税局将收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缴入县总工会的银行账户。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由县总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缴费时限
2008 年缴费时间从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各缴费单位应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补交手续。
二 〇〇 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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