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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通知
作者: 出处:政府办 发布:2008-08-18 10:58:40 点击:

                         依政办发〔 2008 〕 19 号 
 
                    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 
                        统一代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总站,中省市直驻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 2004 〕 2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60 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 2008 〕 18 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办发〔 2008 〕 7 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全县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县内除财政全额拔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8 人以上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款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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