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文章阅读 |
 |
| 关于做好2005年和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 作者: 出处:政府办 发布:2008-07-08 10:26:39 点击:次 |
|
兵的第一次就业。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照章办事。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必须履行的法定国防义务,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依法安置。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完不成安置任务或具备条件却不支付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处罚的程序规定》等政策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根据《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加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力度,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有偿转移资金要设立专门帐户,加强管理,全部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强化政策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及时安排上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上岗条件。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不得解除合同。对已分配的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负责安置。自谋职业的士兵,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4〕4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哈政综〔2007〕3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具体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专责。县民政、发改、财政、人事、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阳光操作,确保全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此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安置政策,全面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我县2005年和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