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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和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 出处:政府办 发布:2008-07-08 10:26:39 点击:

县政府各委、办、局、总站,中省市直驻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和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和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二)不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根据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下述退役士兵不符合安置政策和安置精神:1、没有《城镇义务兵优待安置证书》的退役士兵;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3、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4、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5、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被取消分配资格的城镇退役士兵。
    (三)接收退役士兵情况。2005年、2006年我县接收冬季退役士兵分别为222人和181人,总人数为403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为149人。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2005年和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5年和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县辖区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均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并按照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任何行业和部门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三、接收安置办法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搞好安置工作。
    (一)具体分配原则:一是按照每个年度可分单位职工人数不低于9‰的比例确定指标;二是充分考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士官、立功人员的具体情况,安置时可适当优先考虑;三是尽量安置单位职工子女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强化指令性计划的实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士兵的义务,中省市直驻依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下达。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本部门与县政府安置计划相悖的规定,必须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收,要确保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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