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章 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
第六条 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在规划期内,将在新建的住宅项目中,按建筑规模总量的1%进行配建,计划配建廉租住房100套,每套40—50㎡,共计4000-5000㎡。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房屋平均租金确定;保障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的60%确定。在规划期内,保障标准为10㎡/人,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年租赁补贴金额为540元/1人,720元/2人,900元/3人以上(几人为享受低保人数)。2008—2012年预计发放补贴总户数为8000户。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八条 按照严格控制和合理确定增量用地规模、优先利用存量用地原则,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挖潜相结合,调整优化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 保障资金需要总量。在规划期内资金需要总量为230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保障100户,建设完成廉租住房100套,按现在建筑成本(1200元/㎡)计算共需资金600万元;租赁补贴保障1545户,需要补贴资金1700万元。
第十条 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四是省、市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2008—2009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2008年,计划将对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520户,其中实物配租20户,租赁补贴保障500户。计划前期投入资金115万元,其中县政府投入资金20万元,争取省、市专项补助资金65万元,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30万元,不足部分争取上级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在2008年基础上,2009年计划增加保障520户,其中实物配租20户,租赁补贴500户。总需资金300万元,其中县政府投入资金20万元,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30万元,不足部分争取上级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2008—2009年度累计保障1040户,其中实物配租40户,租赁补贴1000户,共需资金415万元。
第七章 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对全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工作在规划、设计等方面给予配合,县民政部门对低保户进行审验,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依兰镇各社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户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保障目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部门以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重要手段,切实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保障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提的各种标准,根据我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将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