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发〔2008〕10号
中共依兰县委 依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总支)、党组,县委各部、委、办、局、群团;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按照县委十四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总体部署,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财政增税,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以发展现代畜牧业为导向,实施“主辅换位”战略,突出发展肉牛、山绵羊、大鹅等优势产业,稳定猪鸡生产,适度发展特色养殖;加强疫病综合防控,大力发展健康养殖,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奋斗目标:2008年,羊绒产量达到33吨,肉蛋奶总产达到35300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7.9亿元,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900元;2009年,羊绒产量达到42吨,肉蛋奶总产达到38800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8.7亿元,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1000元;“十一五”末,羊绒产量达到50吨,肉蛋奶总产达到42700吨,畜牧业总产值达10亿元,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1200元。
二、制定和落实畜牧养殖业发展扶持政策
3、放宽土地使用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8〕7号)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兴办规模化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使用年限以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审批。
4、减免收取各项规费。利用闲置厂房发展养殖,涉及房屋使用权等项变更的,三年内缓交相关费用;兴建畜牧养殖场、专业小区, 免收土地、环保、自来水入户和电力安装设计等项费用;对以生产酒糟养牛为目的的小酒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年内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商贸部门三年内免收一切费用;畜牧业养殖专业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执照)用电,按照农用电价标准收费。
5、加大畜牧养殖业资金投放力度。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拓宽信贷担保渠道,活化贷款方式,加大资金投放总量。贷款周期可放宽到二年,利率按农户养殖业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还贷方式为当年结息,期末还本。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联户担保方式贷款;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易变现的抵押物如有价证券、商服房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抵押,也可由养殖专业合作社担保。财政、发改、农业综合开发、农委、物价、金融、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畜牧生产及畜产品加工项目,县财政保证项目匹配资金足额到位,农发资金要与畜牧业捆绑使用。
6、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制度。实行“先参保、后补贴”的办法。对参保的能繁母猪,按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0%、县财政负担10%、饲养者负担20%的比例分担投保费;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