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办发〔
2008
〕
12
号
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依兰段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花江流域依兰段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〇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松花江流域依兰段涉水排污企业
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县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县政府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14
日
至
8
月
20
日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依兰段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依兰县城镇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
3
条支流以及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2010
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县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
1
、重点城镇:依兰镇、达连河镇;
2
、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
3
、重点饮用水源地:依兰镇;
4
、重点行业和企业: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等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
6
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
6
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对擅自拆除、装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
对
2005
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
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
2000
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其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
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
1
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上级环保部门将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5
月
14
日
至
5
月
25
日
)。
县政府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整治要求,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
5
月
26
日
至
8
月
8
日
)。
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治效果。做好接受省、市政府督查组进行的督导、检查、协调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
8
月
9
日
至
8
月
20
日
)。
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列表备查。做好接受省、市政府对我县开展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县政府将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设在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工作,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坚决避免被上级环保部门实行区域限批。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
2007
〕
108
号)和《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
2005
〕
392
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要结合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并充分运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管渠道,引导公众积极监督、检举环境违法企业。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相关部门于
6
月
30
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县环保局,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
8
月
25
日前
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