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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依兰县委 依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招商引资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出处:政务网络中心 发布:2008-05-20 07:55:12 点击:

时享受上级其它有关扶持政策。


(十五)发展壮大创业服务型企业。 新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扣减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总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超过限额部分正常纳税。


(十六)放宽企业登记条件。 实行法定注册资本认缴和分批到位实缴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 3 万元,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实行企业限期登记制度,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008 年县财政安排 500 万元作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后随着县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资金数额,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培训、创业奖励。同时,对上级各类相关扶持资金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使其更有效地扶持全民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 3 万元,按照一年期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对新办年纳税超过 50 万元的民营企业和年新增纳税超过 5 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按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 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形成年纳税超过 100 万元的,且税收增幅达 20% 以上的,按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 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辐射和拉动作用强、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人员多、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具体事宜可一事一议。


(十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扩大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范围和额度。开辟信贷审批 “ 绿色通道 ” ,优先为有一定规模的农事企业和专业大户提供贷款服务;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贷款,逐步将信用户的授信额度提高到 3 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转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可申请 3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一个生产使用周期( 12 个月)。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县财政、科信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


(十九)加大对创业主体的保护力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投资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设立企业投诉热线,开展百家企业评机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举报。建立对职能部门评议制度,对评议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强化服务效能。 切实减少前置审批和年检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外,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全面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的 “ 六公开 ” ,推行 “ 一站式 ” 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切实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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