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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依兰县委 依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招商引资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出处:政务网络中心 发布:2008-05-20 07:55:12 点击:

重要举措。全县上下要按照 “ 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 ” 的思路,把全民创业与建设“四个基地一座名城”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域内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强化措施,努力形成人人自主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全县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意见所称全民创业是指具有依兰户籍的公民在依兰境内一、二、三产业领域内(房地产开发除外)新创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或扩大已有产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经济活动。县域外投资者在依兰境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享受本意见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十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 激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 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 1 - 3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岗位、职级 3 年,保留现执行的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 1 年。 3 年内愿回原单位的,回原岗位工作;不愿回原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满 2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立志创业。 通过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帮助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等方式,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好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自寻出路、自主创业、自谋发展。 引导农民勤劳创业。 激励广大农民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集约化经营,兴办大场大户,培育农牧场主;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外出创业和从事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搞活流通,兴办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支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 鼓励、支持依兰籍在外人士,带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回乡创业。对外出人员回乡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 5% ,进行一次性奖励(翻牌企业除外)。 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先创业。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实业,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承包、有偿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并获取相应报酬;落实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 倡导退转军人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军人和农村三级以上士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领办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军人、农村三级以上士官每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安置费 3 万元。 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 残疾人创办民营经济实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 工商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三)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资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在依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创业。 鼓励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特色种植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工转化项目。对创业者金融部门优先解决小额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址新建的养殖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县财政给予补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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