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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兰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4-15 14:54:35 点击:

依政办发〔 2008 6

 

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依兰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中省市直驻依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依兰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 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依兰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中组部等 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决定》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严肃查处城镇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以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发挥城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保持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

二、清查范围

主要对 2000年以来城镇(城区及乡镇所在地)违法生育且没有立案处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以及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是清理重点。违法生育对象具体包括: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三、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 3月下旬至 4月中旬)。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和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努力营造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氛围。

(二)清查处理( 4月下旬至 6月下旬)。全面开展违法生育清查活动,对清查出的未进行立案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人员为党员、干部的要视情节依纪给予处分;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取消其代表、委员资格。

(三)总结评估( 7月中旬)。认真汇总清理数据,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并于 720日前形成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与城镇违法生育调查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后一同上报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县政府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评估。

四、清查方法

(一)有奖举报。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张贴举报公告和在电视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举报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社区排查。各乡镇要以社区(或街道)为单位,组织计生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等,并发动计划生育工作志愿者,对 2000年以来的出生情况逐户进行排查摸底。排查工作要以出租房屋、个体商贩集聚地和新建高档住宅小区为重点,发动群众举报,减少死角死面,尽最大努力查清城镇违法生育情况,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三)部门联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协调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出生落户、结婚登记、新生儿接产、婴儿防疫及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协调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小学生学籍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小学生家庭人口情况;协调法院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索取相关信息,并通过与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出生名单进行认真对照,从中发现违法生育人员。

(四)双向沟通。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生育状况不清的,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作用,及时与流出地进行沟通,准确掌握他们的婚育等有关情况,避免违法生育者规避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继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鲍冰杰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员:张相和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跃军   县监察局局长

            县人事局局长

        曾凡辉   县公安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李建国   县民政局局长

        王春雷   县工商局局长

        孙圣田   县教育局局长

李长林   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局长

杨青宇   县房产住宅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鲍冰杰同志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不得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计生部门已经征收并结案的,不得重复征收。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理。

(二)不得违背执法原则。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防止有过激行为,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做到依法行政。对生育时为违法生育,现符合生育政策,并没有立案处理的,不准再行立案处理。对流入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可在《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幅度内适当调整标准,防止避重就轻。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不得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非法自行拘禁;对躲藏或者没有缴纳能力的,不得株连其亲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大月份引产。

(四)不得将专项治理相关数据作为考核依据。为了调动基层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积极性,避免清查工作越认真,负面评价越大,不得将此次专项治理违法生育的数据作为年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依据。


 

 

 

 

 

 

 

 

 

 

 

 

 

 

 

 

 

 

主题词: 计划生育 城镇违法生育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3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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