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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发〔2007〕11号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03 14:38:56 点击:

依政发〔2007〕11号

 

依政发〔2007〕11号

 

 

依 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依兰县煤矿重特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依兰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依兰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依兰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煤矿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损失,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达连河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搞好指导。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成立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日常应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熟悉辖区内煤矿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熟练掌握煤矿的井上井下情况。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立即出发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安全评估评价,增强煤矿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达连河镇政府,各煤矿企业组成。
县政府成立依兰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煤监局、农电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作为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办一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3、预防和事故报告

   3.1 煤矿事故预防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3.2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县政府值班室电话:57223924,57223959。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县政府值班室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经政府领导批准在一小时内,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上级主管部门。随即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区域、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事故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总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以传真方式书面上报。

   3.3 事故跟踪

   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4、应急响应

   4.1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求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并积极作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达连河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服务和后勤工作。

   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组:

  (1)综合组。由县委办牵头,县安全办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煤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农电局、煤矿矿山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后勤保障组。由煤监局牵头,民政局、网通公司、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达连河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4)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政府办牵头,县公安局、煤监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达连河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

   (7)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办牵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检察院、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4.2 指挥和协调

   县政府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达连河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达连河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4.3 紧急处置

   现场抢救主要依靠我县应急处置力量。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煤矿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4.4 确定施救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等情况后,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确定《施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

   (1)瓦斯事故(爆炸、窒息、中毒等):由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侦察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

   (2)水害事故: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抽排水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顶板事故:调集钻机、钢管、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和药品,建立通讯联络。

   (4)坍塌事故: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5)火灾事故: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

   (6)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配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实施抢救

    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7 医疗救护

   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4.8 通讯信息和电力保障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4.9 安全保障

   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事故原因调查

   5.1 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5.2 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县相关单位应全力指导、协助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煤矿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

    煤矿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煤矿的矿井通风图和避灾路线图,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

   7.2 培训和演习

   煤矿企业对矿山救护队队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煤矿工人,提高工人自救互救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3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

   8、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8.1 本预案由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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