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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发〔2007〕3号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03 14:35:15 点击:

依政发〔2007〕3号

 

 

依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地税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第七条之规定,根据我县防洪保安费实际征收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国税局、地税局代收防洪保安费。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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