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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发〔2007〕12号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03 14:39:39 点击:

依政发〔2007〕12号

 

依政发〔2007〕12号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1. 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术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变化,一些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有的重要文化遗产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逐渐损毁或消亡;一些民族语言和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或失传,区域和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消失加快;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有效保护、抢救珍贵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我县是一个历史悠久,文物众多的文化遗产大县,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即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县已发现各类文物遗存126处,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2处;馆藏文物1000余件;县级博物馆1个。保护、继承、弘扬我县先民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构建和谐依兰,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我县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和谐依兰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尊重,并不断弘扬其文化精神。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全县建立比较完善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保护为主、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妥善处理经济建设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保护范围、标志、档案和组织机构)建设。到2015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使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三、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搞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开展文物复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要以大遗址保护为核心,在制定和完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基础上,对急需抢救保护的文物本体,实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保护工程必须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真正用于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管理制度。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乡(镇)和建设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请文物部门人员参加,并接受省直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五)提高博物馆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实行博物馆年检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博物馆的管理。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不断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素质。各级博物馆要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认真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认真开展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及存在问题,力争3年内完成全县普查工作。

    (二)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认真付诸实施,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真遴选、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哈尔滨市政府备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定并落实保护方案。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各种现代化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要尽快征集、收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予以妥善保管。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时可以建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确保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付承。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其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培养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使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机构的事业性投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要支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博物馆,对文化遗产进行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组织参加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为使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依兰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组  长:李继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敖卫中   县文体局局长
   王显峰   县财政局局长
   孙  波   县民宗局局长
   白长春   县党史县志办主任
   成  员: 高 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俊秀   县建设局副局长
   李景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  立   县国土局副局长
   刘远信   县交通局副局长
   胡本正   县林业局副局长
   高? 峰   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敬涛   县教育局副局长
   董兴华   县文体局副局长
   汤立新   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陈志军   县建设局规划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敖卫中(兼)
   副主任:董兴华  高  强  李景涛  陈志军
   成  员:王建军  赵晓明  高国钧  朱景磊
   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党史办、
   民宗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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