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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发〔2005〕8号
依 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委、办、局、总站,中省市直驻依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县的安全生产基础仍较薄弱,企业规模小、装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今年我县发生了“6?30”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给我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安全生产的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建设“为民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实施治本措施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从2005年起,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5%以上;全民安全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到2010年,全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四)控制指标。工矿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均大幅度下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3以下;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市场准入,健全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县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在年终考核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当年先进、优秀、模范评比奖励和晋级资格。同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安全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制度。全县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以下比例提取安全费用:煤矿按照黑财建[2005]32号文件规定提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储存、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五)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县、乡(镇)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事故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事故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积极组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和实施。实行110、119、120、122联动,整合优化救护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定期实施应急联动演练。遇紧急情况,立即启动《依兰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兰县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兰县大风天大面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兰县防洪预案》等相应预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安全办备案,坚决把各类事故的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七)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各乡(镇)、各单位、街道和社区,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起县、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八)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生产安全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
(十)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一)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十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的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已开展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巩固整治成果,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强化专项整治,遏制事故发生
(一)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对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或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强化乡(镇)政府对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漂流节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整治力度,将道路安全“生命工程”延伸到乡村道路。
各乡(镇)政府要基本完成乡村道路重点危险路段防撞护栏、防撞墩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设置任务;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按“三同时”实施;严禁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非法载客。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船舶签证制度、年检制度;强化对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的安全管理,切实解决船舶安全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问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07年前,全面实现客渡船标准化和个体客运船舶经营公司化,提高我县船舶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的企业或个人,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对长期经营亏损、安全危害治理难的企业要尽快关闭。坚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我县境内的化工企业,采取治理、破产、搬迁、调整等措施,分类迁入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强化集中管理,同时,坚决防止安全隐患异地转移。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继续规范、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负责督促检查,限期解决,今后决不再引进这类生产企业进入我县。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仓库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四)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以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为重点对象,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规范整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场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五)建筑行业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直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城市地下管网、人防工程、通风排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整治中小学危房,全面完成现存中小学危房改造。
(六)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全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相关办矿标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证照不齐和安全评价为D类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万立方米以上,新建砖厂年生产量必须在3000万匹以上,不再审批新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合法采石场和砖厂年生产量达不到上述规模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七)煤矿安全整治。强化对哈煤公司所属井工矿和露天矿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全面提高煤矿安全整体素质和综合防范能力;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决不允许死灰复燃。今后我县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小井工煤矿。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
(一)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乡(镇)、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要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乡(镇)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依法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安全事项的审查审批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依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各乡(镇)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和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协管员制度,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要有兼职安全员。中省市直单位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二)巩固和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制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安全宣传和安全监督工作不仅限于企业,还要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隐患及违法生产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执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引咎辞职制度。
六、加强舆论引导,形成齐抓合力
(一)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定期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农业、质监、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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