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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发〔2008〕2号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25 13:35:03 点击:

关于印发依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 ( ) 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依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〇〇 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依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 )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 )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4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级(特别重大)、 级(重大)、 级(较大)和 级(一般)。

      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10—29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29 人生命安全,或 50—99 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3—9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9 人生命安全,或 30—49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1—2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2 人生命安全,或 29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县政府为主,实行各乡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促进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5 )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等工作。

组织体系及领导机构

2.1 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煤监局:组织、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

县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县网通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煤矿事故单位的相关信息,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县供电局、农电局: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

县石油公司、中煤龙化哈煤化工有限公司、中煤龙化哈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2.3 乡(镇)级机构

乡(镇)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开展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县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接警与报警

3.2.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 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 2 小时内报至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 报告的主要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 )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 )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 )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 )需要支援的项目。

3.3 预警行动

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中心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1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 )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中心和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 )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 )根据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 )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 )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和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4.2 指挥与协调

当进入 级响应后,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预案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省、市和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后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县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 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4.9 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省、市政府申请县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12 信息发布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5.2 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乡(镇)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3 技术储备和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宣传教育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 ( ) 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5 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依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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