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1976
年
10
月
7
日,经依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建段房,征用道台桥镇赵家村四队位于村北
30,000
平方米土地,给付补偿费
1,200
元。
1976
年至今,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未建设使用。违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收回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30,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1976
年
10
月
7
日,经依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建段房,征用道台桥镇赵家村四队位于村北
30,000
平方米土地,给付补偿费
1,200
元。
1976
年至今,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未建设使用。违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收回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30,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1976
年
10
月
7
日,经依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建段房,征用道台桥镇赵家村四队位于村北
30,000
平方米土地,给付补偿费
1,200
元。
1976
年至今,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未建设使用。违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收回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30,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1976
年
10
月
7
日,经依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建段房,征用道台桥镇赵家村四队位于村北
30,000
平方米土地,给付补偿费
1,200
元。
1976
年至今,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未建设使用。违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收回新立水库灌区管理站
30,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
二
〇〇
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