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制发公文的种类:政府令、依政发、依政呈、依政干、依政综、依政函、依政会、依政办发、依政办综、依政办函。政府令主要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政发主要用于发布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依政呈主要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依政干主要用于印发干部任免通知。依政综主要用于批转部门呈报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对各部门请示事项的批复;其它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事项。依政函主要用于同兄弟县(市)、区及其它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礼仪性往来等。依政会主要用于印发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纪要。依政办发主要用于根据县政府授权,传达或代县政府发布对某一方面的工作部署;向上级办公部门请示、报告工作;贯彻上级办公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政办综主要用于转发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的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经验报告;发布有关通知;其它需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事项。依政办函主要用于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县政府文件及其办公室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县政府指示精神和近期工作意见;同有关地方、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礼仪性往来等。
第五十九条 公文签发一般程序为:拟稿单位——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长。
(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县政府发布的命令、通告,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或报请县长签发,其中属于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办公室政务副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急件、特急件应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 2 日。
第六十条 行文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职责分开,控制联合行文。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与县委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能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发;能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办公室或县政府名义发;可发简报、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再发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县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县政府办公室而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县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县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的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进行检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凡来文内容尚未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办理人员应将其退转报送部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再履行公文送阅程序。
第六十四条 加快公文运转和办理的效率。上级下发的公文原则上应在 7 日内办完,急件要在 3 日内办完,特急件要在当日内办完。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县政府应在 7 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紧急事项的请示按急件处理,一般应在 3 日内办结,特别重大事项的请示按特急件办理,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六十五条 印章使用与管理。县政府印章、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县长印章由政府办公室文书负责管理和使用。公文需要用印的,由文书根据文件落款用印。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由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用印审批单”,请有关领导签批。县政府印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批;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批;县长印章,由县长本人签批,如县长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十一章 规范内事外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庆典、剪彩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七条 凡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上级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和县政府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依举办的重要社会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通知或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接待事项,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十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办理。严格控制县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因工作确需的,必须征得县长的同意。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需经主持会议和活动的县政府领导同意,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三个月安排一次。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六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或休假,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