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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 出处:依兰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2008-01-02 16:02:26 点击:

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议案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县级离退休老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规范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县长是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县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备案,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视察、质询和评议,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并报告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加强与群团组织的联系,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察、审计、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网络建设,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五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并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市和县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抓好落实并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实行报告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县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坚持向县委报告工作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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