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省、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廉租住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划期为2008年—20012年。在规划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各项政策规定、计划,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并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本规划以健全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为导向,完善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为原则,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把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和住房需求
第四条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对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我县初步形成了自建住房、商品房住房供应体系,基本实现了不同群体的梯度消费,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县的廉租住房刚刚起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尚未得到解决。
我县行政区域面积4616平方公里,总人口4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3万人,截至2007年年底人均可支配收入6183元,人均住房面积22.6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145元。2006年市场租金月平均水平3元/平方米。
截至2007年年底,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保户总户数2349户,低保住房困难户1645户;预计到2009年年底(按10%的增长率计算),低保住房困难户将达到近2000户,其中人均住房10㎡以下的户数将达到900户。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五条 在规划期内,通过配建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问题。到2009年年底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章 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
第六条 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在规划期内,将在新建的住宅项目中,按建筑规模总量的1%进行配建,计划配建廉租住房100套,每套40—50㎡,共计4000-5000㎡。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房屋平均租金确定;保障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的60%确定。在规划期内,保障标准为10㎡/人,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年租赁补贴金额为540元/1人,720元/2人,900元/3人以上(几人为享受低保人数)。2008—2012年预计发放补贴总户数为8000户。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八条 按照严格控制和合理确定增量用地规模、优先利用存量用地原则,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挖潜相结合,调整优化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 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