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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29 10:40:50 点击: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及依据

(二)               火灾等级

(三)               适用范围

(四)               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

三、通信方式

四、新闻发布

五、应急终止

六、工作要求

七、监督管理

八、预案启动程序

九、预案制定与解释

十、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提高我县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重大火灾造成的公众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县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消防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火灾等级

火灾划分为特大(一级)、重大(二级)、一般(三级)三个级别,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表示。特大火灾:指可能造成 10 名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此外,包括燃烧面积大、遇险人员众多、当地消防救援力量无能力控制发展的火势和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需要调集其他县(市)消防救援力量增援的火灾。重大火灾:指可能造成 3 名以上人员死亡或受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此外,包括火灾范围较大、遇险人员较多、当地消防救援力量难以控制发展的火势和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需要调动县内各方面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灭火救援的火灾。一般火灾: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县消防大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在辖区内实施对等级火灾的灭火救援行动。

(四)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给国家和公众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抓好各种灭火救援力量的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日常消防业务训练,搞好预案演练,提高救援力量的战斗力,对各类火灾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消灭。

3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灭火救援战斗工作的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灭火求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实行分组负责、属地管理、密切配合、专业处置为主的管理体制和政府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灭火救援队伍的作用。

5 、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灭火救援行动体系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速的反应管理体制。

6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提升特大火灾灭火技术装备和救援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消防大队和社会各类灭火救援力量的作战能力。做到迅速处警,及时响应,集中兵力,科学部署,尽早、尽快消灭火灾及有效控制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对特大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由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应急联络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1 、应急指挥部

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和消防大队队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应急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

2 、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供销社、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交通局、县石油公司等相关单位。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

1 、应急指挥职责

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负责指挥以县消防大队为主的各方灭火救援力量 , 对特大火灾及时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并及时将火情上报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 , 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2 、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危险情况检测、人员搜救及火因调查等工作。

2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情侦察、人员搜救、灭火救援作战行动,以及组织协调其他灭火救援力量作战行动的部署等项工作。

3 )县武警中队:负责协助消防大队营救、破拆、疏散遇险人员和物资转移等方面工作。

4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油公司:对特大石油化工火灾,负责协助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人员防毒、防爆及化学检测工作,对化工生产设施火灾实施工艺处置措施,并提供石化、燃气专家参与灭火求援专家组,论证火情事态发展变化趋势。

5 )县环保局:对易发生环境污染的特大火灾,负责火灾现场和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灾后次生灾害的防护工作。

6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和调集各类救灾物资,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后安置等项工作。

7 )县建设局:对爆炸性火灾及在火灾中发生建筑物倒塌和发生的大面积易燃建筑区等特大火灾,负责调集推土机、铲车、挖掘机、吊车、运输车辆等大型工程救援装备,协助县消防大队及其他灭火救援队伍清理现场,搜救遇险和遇难人员,开辟防火隔离带,转移贵重和危险物资。

8 )县卫生局:负责调集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运送伤员至医院救治,及时汇总人员抢救和伤亡情况,做好灾后疫情的防治工作。

9 )县供电局:提供移动照明设备和器材,负责对现场设置临时照明工作,并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对有关输电线路进行断电、送电工作。

10 )县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火灾现场与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之间的有线、无线通信保障;为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提供报警主叫电话号码、机主姓名及装机地址等项服务,保证消防调度指挥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11 )县人防办:负责为县消防大队及其他灭火求援队伍在扑救地下工程火灾时,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12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本行业灭火救援专业力量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做好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及直接参加灭火救援行动的运输车辆、船舶等资源的准备工作。

13 )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资金和灭火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14 )县经贸委、供销社:负责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和各种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救灾人员的宿营等后勤保障工作。

15 )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并及时向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三、通信方式

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 24 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通报。

四、新闻发布

由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将火灾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检测预警情况,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灭火救援战斗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终止

特大火灾的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火灾的发展情况,报请市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批准,决定是否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

六、工作要求

(一)县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接到此预案的 15 天内确定一名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并将其姓名、职务、年龄和联系方式,报县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联系人:仲伟一,联系电话: 13104015551 ,如指挥部成员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知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

(二)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认真落实灭火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接到参加灭火救援行动的命令后,应在 2 小时内完成人员、装备力量集结,及时将出动力量、出动时间,行动路线和率队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告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并在赶赴途中保持同联络办公室的通信联系。

(三)各参战力量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灭火救援战斗的有序进行。

(四)有关部门要做好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医疗救护、燃料及生活给养等后勤保障工作,并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

(一)本预案将根据对特大火灾事故实施的灭火救援应急行动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县政府将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任务进行演练。

(三)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经常性地根据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随时准备接受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的检查,随时准备参加由指挥部组织的预案演练。

(四)县宣传、教育、文体、广电等部门,要结合预案内容与要求,广泛宣传在火灾情况下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八、预案启动程序

(一)特大火灾发生后,由县消防部门立即按照报告程序,将火灾情况向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办公室报告。当接到总指挥启动预案的指示后,由联络办公室迅速下达预案启动命令,及时调动灭火救援专业力量和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物资,赶赴火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二)本预案启动与终止权限,由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

九、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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