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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依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依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出处:招商局 发布:2007-12-17 23:31:39 点击:

依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广泛吸引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项目,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是在本县境内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包括 3000万元)、国外或港澳台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在 300万美元以上(包括 300万美元)的企业均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   政府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正式运营一周年后,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县政府拨付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第四条   对于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利用矿产及风能开发的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前 2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企业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的 50%额度拨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 35年,从专项资金中按 25%额度拨给企业。企业同时享受现行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于投资新建的外贸出口企业(海关编码为哈尔滨市,并且利用本企业编码出口的企业),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年出口额 1%的奖励。

第六条   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土部门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执行。特殊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由县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领办、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   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由县政府对企业法人和企业车辆发放《绿卡》和《车辆绿色通行证》。

第九条   对引进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有功人员,由县级财政在项目落成并正式运营一周年后,按企业第一年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按 5%的额度一次性计提奖金。

第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 2008227日开始执行,原《依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依发 [2004]7号)和《依兰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依发 [2004]8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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