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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商品房预售所需提供材料
1
、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
、房屋拆迁许可证;
10
、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11
、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12
、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13
、办理预售手续法人委托书;
14
、商品房预售方案;
15
、工程建设投资占工程建设总投资
25%
以上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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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或协议委托核准手续;
二、办理商品房销售所需提供材料
1
、商品房销售审批表;
2
、预售审批所有材料;
3
、住房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
、房产测绘报告及光盘;
5
、竣工工程备案证;
6
、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
、商品房销售方案;
9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以上审验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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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擅自发布、刊登商品房销售广告。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
5%
的罚款。其违法经营行为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的建设工程,房产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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