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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公示版
作者:王东铭 出处:依兰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2008-01-03 09:52:54 点击: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所需提供材料

1 、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7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 、房屋拆迁许可证;

10 、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11 、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12 、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13 、办理预售手续法人委托书;

14 、商品房预售方案;

15 、工程建设投资占工程建设总投资 25% 以上的收据;

 

16 、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或协议委托核准手续;

二、办理商品房销售所需提供材料

1 、商品房销售审批表;

2 、预售审批所有材料;

3 、住房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 、房产测绘报告及光盘;

5 、竣工工程备案证;

6 、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 、商品房销售方案;

9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以上审验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擅自发布、刊登商品房销售广告。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 5% 的罚款。其违法经营行为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的建设工程,房产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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