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
一、一般规定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002.10.15)
3
、超过
180天,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7号
(2003.04.23)
二、附报资料
1
、
开具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2)相关合同、协议。
2
、缴销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
2)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
(
3)开具发票(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县局办税服务厅。
四、有效期
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998.07.01)
五、缴销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
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