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簿、凭证管理
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家规定和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金。
二、扣缴义务人设置帐簿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并要按税种、按代扣税款收到的实际时间及时记帐,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税款,在具体设置过程中遇到不清之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差错。
三、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帐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市用税控装置。
四、账簿、凭证和报表的保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