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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单位(个人经营者)申请开办登记书
【办理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不得位于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上网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
60
台,其它地区不得少于
30
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
平方米);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所需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资金信用证明;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屋用途须为商服,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或者租赁意向书;
5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初审
20
个工作日内,终审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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