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一、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002.10.15)
4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002.10.15)
5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2002.10.15)
二、办理地点
县局办税服务厅及所属分局税务登记窗口。
三、附报资料
1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
、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国税注销登记审批资料。
5
、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1)《发票缴销登记表》
(
2)《发票领购簿》
(
3)发票专用章;
(
4)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
5)税控机(使用税控机的)。
一、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