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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作者:王东铭 出处:依兰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2008-01-03 15:03:30 点击: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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