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