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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王东铭 出处:依兰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2008-01-03 15:32:33 点击: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劳动者年满 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 (副本 )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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