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五)外来(农村)劳动力;
(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者,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附件2)。《就业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失业登记注册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同上)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户口(暂住证)、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毕(肄)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个体经营就业转失业人员持个体经营废业证明;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哈尔滨市灵活就业协议书》。
(三)复员转业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持相关证明;
(五)外来(农村)劳动力持暂住证、原居住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
第六条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由
用人单位持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养老保险封存单》,到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失业人员(同上)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就业证》。失业人员持《就业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注册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已办理过《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登记注册时,须出具本人持有的《就业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其《就业证》上注明失业登记时间。
第三章
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