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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 出处: 发布:2008-01-02 13:35:33 点击: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登记办理机构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 .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 .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 )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 )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协议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四)结婚证书。

协议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为:

(一)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当事人出具的户口、身份证号、姓名与本人是否相同,审查当事人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由 离婚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发离婚证 ,注销结婚证。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告知离婚登记当事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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