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兰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朝阳科技 发布时间:2018-04-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依兰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依兰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依兰镇社区范围内已经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户。

第三条  廉租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县房产住宅局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县政府委托授权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房产住宅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具体工作。由县监察局、房产住宅局、民政局、财政局、依兰镇、住建局、法院、发改局、国土局、广电局、物价局、审计局、人社局、公证处、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审批、分配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不再领取租赁补贴。

第五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且连续居住

12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无转让、购买、拆迁、抵押房产记录;

  (三)申请家庭有低保证并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的低保家庭;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或无房户,且家庭成员(同一户口,同一低保证)为2人(含2人)以上。2012—2015年着重解决无房户;

(五)申请家庭3年以上租住平房,且独立居住;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经费。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由廉租户主(以廉租证为准)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到社区领取《依兰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依兰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申请书;

3、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4、《依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5、领取低保金存折;

6、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租赁或居住房屋的实物全景照片;  

7、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3张;

8、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或病例;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1、社区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

2、材料符合规定后,社区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调查,合格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依兰镇政府初审。

(三)初审

1、依兰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调查和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对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社区、镇政府提出,社区、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给予申请家庭书面回复;

(四)审批

1、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依兰镇上报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会同房产、民政、依兰镇、社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中相关内容进行复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填写《依兰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批表》。   

2、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确定为实物配租对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房源分配

1、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确定分配方法。廉租住房房源少于申请家庭时,以摇号方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先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其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然后抽取抽签顺序号,产生抽签顺序,再按照顺序进行抽签摇号,最终确定实物配租的楼号、单元、楼层和门牌号。未取得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轮候制参与下一批抽签摇号。廉租住房房源大于申请家庭时,可直接进行抽签摇号。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3年,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对最终取得入住权的申请家庭,将相关情况在电视上进行公示和张贴公告,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通过摇号分配得到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签发《廉租户证》,并到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依兰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并交验室内外设施。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实物配租户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会同民政、社区进行复核。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2、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1)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家庭;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其它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含6个月)拖欠廉租房租金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交纳小区物业、供热、水、电等管理费用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在承租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9)违反县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社区报告,由社区通知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相应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决定。

4、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签字后送依兰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手续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供热、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5、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批准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依兰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交纳租金等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讯、物业、供热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格、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

第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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